[大消息]紅字發票改規啦!8月1日執行
日期:2016-12-08 / 人氣: / 來源:
日前,國家稅務總局發布《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),完善紅字發票規定、優化紅字發票開具流程,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。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新的規定吧!
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紅字專用發票規定
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(以下簡稱專用發票)后,發生銷貨退回、開票有誤、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,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,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。
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紅字專用發票規定
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,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,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。
相關變化
修訂發票認證相關內容:
2016年3月起,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發票認證,5月起擴大了取消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。公告對紅字專用發票開具規定中與發票認證相關的內容進行修訂。
廢止運回專用發票相關規定:
2016年3月起,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發票認證,5月起擴大了取消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。公告對紅字專用發票開具規定中與發票認證相關的內容進行修訂。
細化未用抵扣的專用發票不同情形的處理方法:
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,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《信息表》。銷售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。
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、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,購買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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